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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自律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服务行业能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助力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我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强制收费。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不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活动收取费用。

二、不重复收费。不乱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利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向会员企业多头收取会费,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不重复收取费用。

三、不违规收费。不以“收费返成”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不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四、依法依规合理规范收费。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定、修改会费和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合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项目费用,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及时整改不合理、不规范收费。

  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我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有违背承诺的行为,随时向协会举报。监督举报电话:32522783 

 

上海市江苏商会

2021年9月18日

商会介绍

         上海市江苏商会是200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是经上海市社团局注册登记批准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是江苏省驻沪企业和江苏籍企业家的经济总部,是联结沪苏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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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03-10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

  二、适用范围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18〕23号)等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市机管局不再进行审核、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承租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出租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四、减免方式

  已按规定备案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2月至3月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应月份的房屋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2月至3月房屋租金的,免除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五、工作要求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614/nw48615/u21aw143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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