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 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便于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工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三)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进入“10+7”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同城同水源同价。
四、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市投资发展企业的客商,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本辖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开发、生产、经营)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发展项目的,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后,由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二)本文件规定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当地税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的税目及税率,以及有关减免政策涉及的产业、产品、区域及税率税目,以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可按规定办理减按(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
(四)入园企业所缴增值税属地方财政留存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 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在园区内购地自建标准厂房出租产生的租赁营业税,扣除征收手续费后,5年内由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用地政策
(一)土地出让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依法挂牌出让。
(二)引导和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兴建多层厂房,在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以上、亩均产出(年销售收入) 4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投资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净收益部分全额安排园区管委会用于土地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税务部门审批。
三、收费政策
(一)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相关部门对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
(二)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不属于市级管辖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服务环境
(一)实行代办制。对企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园区管委会代办,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规定费用。
(二)限时审批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必须在公示的时限内办结,超时办结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度。对园区企业的投诉,要即时受理, 按程序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紧密配合, 共同对企业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水电配套政策
园区内供水实行同一水源地同一服务区同价,电价按贵州省规定的目录定价执行。
六、人才待遇
(一)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园区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与本辖区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由遵义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引进的企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参照《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遵发2008〕3号)的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落实相
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七、奖励政策
(一)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产品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奖励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税务、财政、招商、计生部门审定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附则
(一)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
(二)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市各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遵义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