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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自律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服务行业能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助力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我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强制收费。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不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活动收取费用。

二、不重复收费。不乱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利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向会员企业多头收取会费,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不重复收取费用。

三、不违规收费。不以“收费返成”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不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四、依法依规合理规范收费。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定、修改会费和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合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项目费用,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及时整改不合理、不规范收费。

  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我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有违背承诺的行为,随时向协会举报。监督举报电话:32522783 

 

上海市江苏商会

2021年9月18日

商会介绍

         上海市江苏商会是200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是经上海市社团局注册登记批准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是江苏省驻沪企业和江苏籍企业家的经济总部,是联结沪苏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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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2012-06-12

  (来源:中国上海)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是中央对上海的要求,也是上海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上海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上海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上海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应当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更加广泛、更加均衡地惠及人民。
 
  本市应当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培养、集聚和用好人才为关键,以制度创新保障和推动观念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在发展中加快转型,在转型中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本市应当根据国家对上海的战略定位和要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努力建设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适应、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努力建设经济活跃、法治完善、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城市安全、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三、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工作应当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展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产业能级;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创新管理机制,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优化育才、引才、用才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协同创新,建设更具活力的创新型城市;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统筹城乡发展,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发展民主法治,形成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制度环境。
 
  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凝聚智慧和力量,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积极参与、支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各项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评估方法和评价指标,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引导作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和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政府管理创新为重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积极探索,着力破解制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体系、吸引人才、创造最佳创业环境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九、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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